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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市場之交易如左: 一、拍賣交易: (一)由市場拍賣人員大聲明白喊價,所出最高之價連喊三次無人加價時,即以出價最高者為應買人;如所出最高之價有二人以上時,以最先出價者為拍賣之買受人。 (二)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低於供應人所定之最低成交價格時,應宣布拍賣不成立。但經供應入當場同意成交者,不在此限。 二、議價交易:由市場人員會同供應人與承銷人參照當時行情以協議方式議定成交價格;供應人不在場時,由市場人員代理供應人與承銷人議定成交價格;如議定價格低於供應人所指定之底價者,應宣布議價不成立。 三、標價交易: (一)貨品由供應人會同市場人員標明售價,承銷人依其標價承購。 (二)同一貨品有二人以上競買時,以抽籤定其買受人。 四、投標交易: (一)貨品由供應人會同市場人員訂明底價密封,承銷人檢視品質後如欲承購,應書明願出之價額,投入標箱內,由市場人員定時當場啟封開標,以出價最高者為得標;如所出最高之價在二人以上時,以抽籤定其得標之人。 (二)投標之貨品,如承銷人出價低於供應人所定之底價時,應宣布投標不成立,但經供應人當場同意成交者,不在此限。
  2. 前項第一款之拍賣交易,市場得聘請有關單位人員共同組成評價小組,參考前一日價位水準及交易情形,權衡當日到貨量與需要狀況,預估當天價格,以供拍賣開價之參考。
  3. 交易有爭議時,由市場裁決,雙方均應遵守。
  4. 市場之交易方式以拍賣為主,並得以機械操作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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