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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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農業產銷班班會由班長召集之。班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班長召集之。班長及副班長因故均不能召集時,得經班員二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輔導單位指定一名班員代為召集之。
- 2.農業產銷班班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 3.農業產銷班召開班會時,應邀請輔導單位派員列席。
- 4.農業產銷班班會應作成紀錄留存,並送輔導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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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