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05.31
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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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應以年滿十八歲,且土地相毗連或經營相同產業之農民為班員組成。
農業產銷班名稱冠以直轄市或縣(市)、鄉(鎮、市、區)、產業或產品,並應有班別編號,同一鄉(鎮、市、區)同一產業之班別編號不得重複;其格式如附件三。但本辦法發布施行前,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列冊登記之農業產銷班,得保留其原名稱。
農業產銷班應訂定班公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輔導單位。
四、業務範圍。
五、班場所地址、電話。
六、班員加入、退出及除名之規定。
七、班員權利及義務。
八、班費繳納或退還之規定。
九、班長、副班長、書記及會計選舉、解任方式及任期。
十、經費運用、財產保管及會計制度。
十一、班公約修改之程序。
十二、解散及清算之規定。
十三、其他約定事項。
- 農業產銷班由班長檢具下列文件,送請輔導單位協助審查符合規定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設立申請書如附件四之一。 二、班員名冊如附件五。 三、籌備會議紀錄。 四、班公約。 五、班員經營規模證明文件。 六、輔導單位出具之同意書。 七、其他與農業產銷班或班員有關之證明文件。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審查,符合規定者,予以列冊登記,不符規定者,通知農業產銷班於三十日內補正,並副知其輔導單位予以協助。
- 農業產銷班班會由班長召集之。班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班長召集之。班長及副班長因故均不能召集時,得經班員二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輔導單位指定一名班員代為召集之。
- 農業產銷班班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 農業產銷班召開班會時,應邀請輔導單位派員列席。
- 農業產銷班班會應作成紀錄留存,並送輔導單位。
- 農業產銷班班會之決議,應經全體班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班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但對下列各款事項,應經全體班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一、班公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班員之除名。 三、班長、副班長、書記或會計之解任。 四、班員共同財產之購置、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班員共同投資及盈餘分配、虧損分攤事宜。 六、合併。 七、解散。 八、選定或變更輔導單位。
- 產銷班之解散除依前項班會方式決議外,得由三分之二以上班員具名同意解散。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農業產銷班列冊登記滿六個月之次一年度起,每二年辦理評鑑一次。但農業產銷班評鑑成績低於六十分者,應於下一年度再對其辦理評鑑。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辦理評鑑當年二月底前公告,並函請輔導單位通知其輔導之農業產銷班。
- 農業產銷班評鑑項目包括基本組織運作、組織功能運用與績效、經營管理績效及政策配合度等項目。
- 農業產銷班評鑑表如附件六之一至六之四,依產業特性分為農作、畜牧、漁業及養蜂等四種,休閒農業產銷班適用農作評鑑表。
- 主管機關及輔導單位應對農業產銷班之經營管理、生產技術、行銷能力及評鑑缺失項目等予以輔導。
- 前項輔導事項,必要時得洽請相關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及專家學者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主管機關得依年度施政重點及農業產銷班評鑑結果,於年度計畫訂定補助項目,對農業產銷班予以低利貸款、補助或獎勵,並以評鑑成績合格者優先。
(刪除)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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