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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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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業產銷班由班長檢具下列文件,送請輔導單位協助審查符合規定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設立申請書如附件四之一。 二、班員名冊如附件五。 三、籌備會議紀錄。 四、班公約。 五、班員經營規模證明文件。 六、輔導單位出具之同意書。 七、其他與農業產銷班或班員有關之證明文件。
  2. 2.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審查,符合規定者,予以列冊登記,不符規定者,通知農業產銷班於三十日內補正,並副知其輔導單位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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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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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第 7 條規定:「農業產銷班由班長檢具下列文件,送請輔導單位協助審查符合規定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