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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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應訂定班公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輔導單位。 四、業務範圍。 五、班場所地址、電話。 六、班員加入、退出及除名之規定。 七、班員權利及義務。 八、班費繳納或退還之規定。 九、班長、副班長、書記及會計選舉、解任方式及任期。 十、經費運用、財產保管及會計制度。 十一、班公約修改之程序。 十二、解散及清算之規定。 十三、其他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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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不知道。 (Note to the user: The given passage does not contain any information related to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Marketing Class Establishment and Counselling Regulations" or the 6th Article, so I am unable to provide an answer based on the provided 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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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