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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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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登記之農業產銷班,其下列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一個月內,由班長檢具變更申請書如附件四之二及有關文件,送請輔導單位協助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班長、副班長、書記及會計。 二、班主要產品。 三、班員加入、退出及除名。 四、班或班員經營規模。 五、班公約。
  2. 2.前項農業產銷班因班員人數或經營規模異動,致經營規模未符合第四條附件二組班規模條件,或第四條第三項後段核定組班時之登記規模,應於一年內調整之。屆期仍未調整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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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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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第 8 條規定:「經登記之農業產銷班,其下列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一個月內,由班長檢具變更申請書如附件四之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