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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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及輔導單位應對農業產銷班之經營管理、生產技術、行銷能力及評鑑缺失項目等予以輔導。
- 2.前項輔導事項,必要時得洽請相關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及專家學者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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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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