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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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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輔導單位,指農業產銷班所在地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場)、農業產業團體、公所,或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與農業相關之機關(構)或團體。
  2. 2.農業產銷班應選定一輔導單位,並取得其出具之輔導同意書如附件一。
  3. 3.輔導單位協助農業產銷班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設立、變更及註銷登記等事項。 二、列席班會。 三、辦理評鑑。 四、計畫研提及核轉。 五、政令轉達。 六、其他與農業產銷班有關等事項。
  4. 4.輔導單位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應將前一年度其所輔導農業產銷班每班輔導事項辦理情形,函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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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輔導單位,指農業產銷班所在地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場)、農業產業團體、公所,或其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