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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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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及維護農業產銷班資訊系統,以利產銷輔導及資訊運用。
  2. 2.輔導單位於協助農業產銷班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設立、變更、註銷登記時,應將農業產銷班有關資料於農業產銷資訊系統分別予以登錄及變更,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審查時,應於農業產銷資訊系統予以核定設立、變更及註銷登記等註記。
  3. 3.第八條所稱登記事項外,其他於農業產銷班資訊系統所登錄之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資料一經異動,輔導單位應協助即時更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清楚這個法規的具體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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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第 1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及維護農業產銷班資訊系統,以利產銷輔導及資訊運用。輔導單位於協助農業產銷班向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