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進口有機農產品和有機農產加工品在販賣時應標示品名、原料名稱、進口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原產地(國)、驗證機構名稱、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其他法規所定標示事項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如果品名和原料名稱完全相同,則可以免標示原料名稱。品名應該標示有機文字。 這些規定的依據為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11條的明文規定。這些規定的範例可以是經台北市政府松山區衛生所於八十六年一月三日在台北農產公司當場查獲的案例,其中有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物品送驗單影本乙份在卷可證。當違反這些標示規定時,應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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