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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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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容器或包裝之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於販賣時,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原料名稱。 三、進口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四、原產地(國)。但已標示製造廠地址,且足以表徵原產地(國)者,不在此限。 五、驗證機構名稱。 六、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 七、其他法規所定標示事項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2. 2.前項第一款品名與第二款原料名稱完全相同者,得免標示原料名稱。
  3. 3.第一項第一款之品名,應標示有機文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進口有機農產品和有機農產加工品在販賣時應標示品名、原料名稱、進口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原產地(國)、驗證機構名稱、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其他法規所定標示事項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如果品名和原料名稱完全相同,則可以免標示原料名稱。品名應該標示有機文字。 這些規定的依據為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11條的明文規定。這些規定的範例可以是經台北市政府松山區衛生所於八十六年一月三日在台北農產公司當場查獲的案例,其中有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物品送驗單影本乙份在卷可證。當違反這些標示規定時,應依法處罰。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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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有容器或包裝之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於販賣時,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原料名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