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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第三章 標示及標章

§ 10–156

10
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標示所用文字,以中文正體字為之,並得輔以外文及通用符號。
11
  1. 有容器或包裝之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於販賣時,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原料名稱。 三、進口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四、原產地(國)。但已標示製造廠地址,且足以表徵原產地(國)者,不在此限。 五、驗證機構名稱。 六、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 七、其他法規所定標示事項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2. 前項第一款品名與第二款原料名稱完全相同者,得免標示原料名稱。
  3. 第一項第一款之品名,應標示有機文字。
12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原料名稱之標示,除水及食鹽外,得以有機文字或其他符號修飾或註記有機原料。
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