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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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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產品經營業者於營利之固定場所販賣散裝之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應於陳列販賣處以告示牌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並展示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影本。
  2. 2.前項品名及原產地(國)之標示,準用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3. 3.第一項所定原產地(國)標示之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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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農產品經營業者於營利之固定場所販賣散裝之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應於陳列販賣處以告示牌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