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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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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第四條所定審查、第六條所定檢查及檢驗、第七條所定駁回申請或第八條第一項有機標示同意文件之發,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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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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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就第四條所定審查、第六條所定檢查及檢驗、第七條所定駁回申請或第八條第一項有機標示同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