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第四條之審查,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檢附樣品進行檢查或檢驗。
根據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6條,當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樣品進行檢查或檢驗。這條法規是為了確保進口的有機農產品符合相關的規定和標準。例如,當有懷疑進口產品是否符合有機農產品的標準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樣品以進行審查和檢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