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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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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後駁回申請: 一、申請審查之進口有機農產加工品,其有機原料含量低於百分之九十五。 二、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經檢疫處理後,不符合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 三、經通知補正或檢附樣品,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補正或未檢附樣品。 四、產品檢驗結果未符合本法第十三條規定。
  2. 2.前項第一款所定有機原料含量之計算,準用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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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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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後駁回申請: 一、申請審查之進口有機農產加工品,其有機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