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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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之責任額度如下: 一、承保農會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七十。 二、臺東縣農會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 三、中華民國農會為保險金額百分之十。
- 2.本會必要時得依個別險種及實際情況,公告調整責任額度,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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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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