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6.12
廢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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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所稱釋迦收入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農業保險法未制定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查通過並公告之保險商品。
- 前項保險商品種類如下: 一、收入保險:種植釋迦之農民於保險期間內,因氣候條件或市場變化致收入損害時,保險人負擔保險金給付義務之保險。 二、樹體附加險:種植釋迦之農民於保險期間內,因颱風、焚風、寒害、乾旱等天然災害,導致釋迦樹體倒伏而一定期間須全部重新種植者,保險人負擔保險金給付義務之保險。
- 本保險試辦地區為臺東縣。
- 本保險之保險人為臺東縣鄉(鎮、市、區)農會,再保險人為臺東縣農會及中華民國農會。
- 本保險契約應依本會所定之保險費率及保險契約條款定之。
- 本保險之保險費,以農民實際投保面積乘以所定保險費率計算之。
- 第一項保險費率及保險契約條款,本會應每年檢討一次。
種植釋迦之農民得於公告受理期間,填具要保書,依下列方式投保本保險並訂定保險契約:
一、要保人為農會會員:向所屬農會投保。所屬農會未辦理本保險業務者,向該縣轄區毗鄰之保險人投保。
二、要保人為非農會會員:向種植所在地之農會投保。種植所在地之農會未辦理本保險業務者,向該縣轄區毗鄰之保險人投保。
- 本保險之保險期間自整園期起至採收期結束止,為期一年。
- 本會於必要時,得依個別險種實際情況,公告調整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不受前項所定期間之限制。
- 保險期間因釋迦樹體所有權或經營權移轉時,保險契約終止。但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保險契約終止後,保險人就已收取之保險費,應依保險期間比例返還之。
農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予承保:
一、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向保險人投保。
二、未善盡種植經營管理導致釋迦樹體受傷、畸形、發育不全或罹患病蟲害。
三、種植釋迦面積小於○.一公頃。
四、同一果樹已向其他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保險契約期間發生保險事故,經保險人指派專業人員或承辦保險業務人員查驗符合保險契約所定承保範圍,依約定給付保險金。
- 要保人於公告受理期間投保本保險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承保農會申請保險費補助: 一、保險單副本及繳費證明。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前項申請案件有文件不符或其他欠缺情形得補正者,承保農會應通知要保人於三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保險費之補助由本會於年度計畫編列預算補助,其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承保農會受理申請補助案後,應於公告受理期間結束後十五日內,將申請案彙整造冊送臺東縣政府核轉本會審核。
二、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本會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核撥中華民國農會轉撥臺東縣農會及承保農會。
(刪除)
臺東縣政府得視財政狀況,對農民投保本保險之保險費酌予補助。
- 再保險契約應依本會所定之再保險費率及再保險契約條款定之。
- 本保險之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同時生效。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應成立專戶(帳),其資金以用於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費用為限,不得流用,其資金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之保險費收入。
二、本保險之附加費用收入。
三、政府補助款。
四、資金孳息及運用收益。
五、其他收入。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成立之專戶(帳),應專款專用於下列業務:
一、辦理本保險及其附加險之理賠。
二、補助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及其附加險需用設備。
三、補助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所需管理費用。
四、補助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之業務查核、輔導推廣及教育訓練經費。
五、補助其他有關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業務發展事項之經費。
六、其他推動本保險業務相關事項。
-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之責任額度如下: 一、承保農會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七十。 二、臺東縣農會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 三、中華民國農會為保險金額百分之十。
- 本會必要時得依個別險種及實際情況,公告調整責任額度,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應將保險期滿賠付結餘保險費(含政府補助及農民自繳),全數撥入中華民國農會之保險專戶(帳)累計餘絀,作為本保險各種賠款準備金。
- 中華民國農會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彙整前項專戶管理及運用情形報本會備查。
-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十。
-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於同一年度內個別險種之自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得就超過部分向本會申請全額專案補助。
- 前項自留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自留保險費計算之。
-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申請前條第二項專案補助,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一個月內,由中華民國農會彙整,報本會審查。
- 審查通過之補助金額,由中華民國農會保險專戶(帳)各種準備金賠付,賠款準備金不足時,由本會另以計畫編列預算補助。
本會得依保險人或再保險人之需求,協助辦理本保險核保及理賠相關事宜。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應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本保險之業務及財務狀況。
本會得派員檢查本保險業務及財務狀況,保險人、再保險人及其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為推展本保險,本會得舉辦業務競賽,對於成績優良或業務推展有特殊貢獻者,予以獎勵。
保險人或再保險人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本會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得停止其辦理本保險業務,或命其繳回該年度全數補助款。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全文共 3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6.12,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