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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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或再保險人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本會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得停止其辦理本保險業務,或命其繳回該年度全數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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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保險人或再保險人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本會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得停止其辦理本保險業務,或命其繳回該年度全數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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