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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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申請前條第二項專案補助,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一個月內,由中華民國農會彙整,報本會審查。
- 2.審查通過之補助金額,由中華民國農會保險專戶(帳)各種準備金賠付,賠款準備金不足時,由本會另以計畫編列預算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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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保險人名詞
- 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 2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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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