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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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再保險契約應依本會所定之再保險費率及再保險契約條款定之。
- 2.本保險之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同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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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