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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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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應成立專戶(帳),其資金以用於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費用為限,不得流用,其資金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之保險費收入。 二、本保險之附加費用收入。 三、政府補助款。 四、資金孳息及運用收益。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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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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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保險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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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第 18 條規定:「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應成立專戶(帳),其資金以用於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費用為限,不得流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