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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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應成立專戶(帳),其資金以用於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費用為限,不得流用,其資金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之保險費收入。 二、本保險之附加費用收入。 三、政府補助款。 四、資金孳息及運用收益。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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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應成立專戶(帳),其資金以用於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費用為限,不得流用,其資金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之保險費收入。 二、本保險之附加費用收入。 三、政府補助款。 四、資金孳息及運用收益。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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