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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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保險之保險期間自整園期起至採收期結束止,為期一年。
- 2.本會於必要時,得依個別險種實際情況,公告調整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不受前項所定期間之限制。
- 3.保險期間因釋迦樹體所有權或經營權移轉時,保險契約終止。但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4.保險契約終止後,保險人就已收取之保險費,應依保險期間比例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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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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