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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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之釋迦樹體因下列情事之一所致損失者,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種植釋迦之農民及其家屬或受僱人之故意破壞、重大過失或管理不善。 二、違規使用農藥、肥料。 三、動物侵食、踐踏或非檢疫性生物災害。 四、各種放射線之輻射及放射之污染所致。 五、罷工、暴動或民眾騷亂。 六、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扣押、沒收、內戰、軍事訓練或演習。 七、釋迦樹體已達經濟年限而必須重新種植。 八、訂定契約未依本會所定之保險費率及保險契約條款。 九、向其他保險人投保本保險,並已獲得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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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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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僱人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非名詞
- 扣押名詞
- 沒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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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