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得就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或流通過程約定實施驗證之範圍。 驗證機構經營驗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收費上限。 農產品經營者因與其簽約之驗證機構之認證終止、解除認證契約、解散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經營驗證業務,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改與其他驗證機構簽訂契約。該農產品經營者之有機農產品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仍視為驗證合格。
立法理由一、有機農產品之驗證,須遵守相關法令規定,而其驗證之範圍則由驗證機構與自願參加之農產品經營者以私法契約約定為之,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驗證機構經營驗證需收取費用以維持運作,惟為避免驗證機構收取費用過高,阻礙有機農業發展,有規範中央主關機關得公告收費上限之必要,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倘驗證機構因發生未能繼續經營驗證業務之情事,如受終止經營驗證業務、解除認證契約等,為維護農產品經營者所生產有機農產品仍具有驗證合格之權益,故明定農產品經營者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其有機農產品仍視為驗證合格,並要求農產品經營者應於該期間內與其他驗證機構簽訂契約,以延續其有機農產品驗證,爰為第三項規定。
一、有機農產品之驗證,須遵守相關法令規定,而其驗證之範圍則由驗證機構與自願參加之農產品經營者以私法契約約定為之,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驗證機構經營驗證需收取費用以維持運作,惟為避免驗證機構收取費用過高,阻礙有機農業發展,有規範中央主關機關得公告收費上限之必要,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倘驗證機構因發生未能繼續經營驗證業務之情事,如受終止經營驗證業務、解除認證契約等,為維護農產品經營者所生產有機農產品仍具有驗證合格之權益,故明定農產品經營者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其有機農產品仍視為驗證合格,並要求農產品經營者應於該期間內與其他驗證機構簽訂契約,以延續其有機農產品驗證,爰為第三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