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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之認證契約、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之契約,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2. 違反前項公告之契約條款無效,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3.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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