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四 章 有機農產品管理
>
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中央
主管機關
應公告有機農產品與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流通及販賣過程可使用之物質。
除前項物質以外,農產品經營者不得使用含有基因改造產品、化學農藥、化學肥料、動物用藥品或其他合成化學品等禁用物質。
農產品經營者應確保其生產、加工、分裝、流通、販賣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未含有前項所定禁用物質。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有機農業推廣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認證及驗證機構管理 §1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有機農產品管理 §1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2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37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