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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有機農產品與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流通及販賣過程可使用之物質。
  2. 除前項物質以外,農產品經營者不得使用含有基因改造產品、化學農藥、化學肥料、動物用藥品或其他合成化學品等禁用物質。
  3. 農產品經營者應確保其生產、加工、分裝、流通、販賣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未含有前項所定禁用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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