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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有機農產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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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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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經驗證合格者,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經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合格者,始得以有機轉型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自本法施行滿一年之次日起,
法人
、商號、農場、
非法人團體
、畜牧場等
非
自然人
之農產品經營者,不得以有機為其名稱之全部或一部分。但其販賣之農產品均經驗證合格者,或均依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審查合格者,不在此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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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有機農業推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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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認證及驗證機構管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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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有機農產品管理 §1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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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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