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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經驗證合格者,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經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合格者,始得以有機轉型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自本法施行滿一年之次日起,法人、商號、農場、非法人團體、畜牧場等非自然人之農產品經營者,不得以有機為其名稱之全部或一部分。但其販賣之農產品均經驗證合格者,或均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審查合格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明確規範我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必須經過驗證,使有機農產品之產製過程標準一致,並透過一致之標示及廣告方式達到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目的,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非自然人之農產品經營者,倘以有機為其名稱之全部或一部分,例如○○有機農場或有機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易使人誤認其生產之農產品係經驗證合格,故有必要禁止未經驗證合格而以「有機」為非自然人之農產品經營者名稱之全部或一部分,爰為第三項規定。另考量本法施行前已將有機作為名稱之非自然人農產品經營者之情形,須提供作業期程使其能修改名稱及申請變更相關文件,爰明定自本法施行一年後始不得使用有機為其名稱。
一、明確規範我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必須經過驗證,使有機農產品之產製過程標準一致,並透過一致之標示及廣告方式達到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目的,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非自然人之農產品經營者,倘以有機為其名稱之全部或一部分,例如○○有機農場或有機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易使人誤認其生產之農產品係經驗證合格,故有必要禁止未經驗證合格而以「有機」為非自然人之農產品經營者名稱之全部或一部分,爰為第三項規定。另考量本法施行前已將有機作為名稱之非自然人農產品經營者之情形,須提供作業期程使其能修改名稱及申請變更相關文件,爰明定自本法施行一年後始不得使用有機為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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