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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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容器或包裝之有機農產品應於每一販賣單位標示有機農產品標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 一、進口有機農產品。 二、進口有機農產品經於國內分裝驗證者。 三、使用進口有機原料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機農產加工品,其未經國內加工實質轉型。
- 2.有機農產品標章之規格、圖式如附件。
- 3.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不得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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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