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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人或再保險人擬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應敘明具體理由,並檢附業務移轉方案,保險人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轉本會核定,再保險人逕報本會核定。
  2. 保險人、再保險人經核定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者,本會應以書面命其繳回政府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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