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6.12
廢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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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所稱香蕉收入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指農業保險法未制定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查通過並公告,穩定農民種植香蕉收入之保險商品。
- 投保本保險之農民於保險期間內,因氣候條件或市場變化致收入損失時,保險人應依保險契約約定負擔保險金給付義務。
- 本保險試辦地區由本會公告。
- 本保險之保險人為前項試辦地區之基層農會,再保險人為中華民國農會。
本保險所簽訂之契約應依本會所定之保險費及保險單條款定之,並每年檢討之。
試辦地區內種植香蕉之農民得於公告受理期間,填具要保書,向投保香蕉田區所在地之保險人投保並簽訂保險契約及繳納自行負擔之保險費。
- 要保人於公告受理期間投保本保險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承保農會申請保險費補助: 一、保險單副本及繳費證明。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前項申請案件有文件不符或其他欠缺情形得補正者,受理之農會應通知要保人於三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財政狀況,對農民投保本保險之保險費酌予補助。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應成立專戶(帳),其資金以用於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費用為限,不得流用,其資金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之保險費收入。
二、政府補助款。
三、資金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其他收入。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成立之專戶(帳),應專款專用於下列業務:
一、辦理本保險之理賠。
二、補助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需用設備。
三、補助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需管理費用。
四、補助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業務查核、輔導推廣及教育訓練經費。
五、補助其他有關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業務發展事項之經費。
六、其他推動本保險業務相關事項。
-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之責任額度如下: 一、保險人為保險金額百分之八十五。 二、再保險人為保險金額百分之十五。
- 本會必要時得依實際情況,公告調整責任額度,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應將保險期滿賠付結餘保險費,含政府補助及農民自行負擔部分,全數撥入再保險人之保險專戶(帳)累計餘絀,作為本保險各種賠款準備金。
- 再保險人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彙整前項專戶管理及運用情形報本會備查。
-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十。
-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於同一年度內自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超過部分得向本會申請全額專案補助。
- 前項自留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
-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申請前條第二項專案補助,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一個月內,由再保險人彙整,報本會審查。
-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保險專戶(帳)之賠款準備金不足時,由本會以計畫編列預算全額專案補助。
本會得依保險人或再保險人之需求,協助辦理本保險相關事宜。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應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本保險之業務及財務狀況。
本會得對於辦理本保險成績優良或業務推展有特殊貢獻者,予以獎勵。
保險人或再保險人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本會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得停止其辦理本保險業務,並以書面命其繳回政府補助款。
經本會公告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時,再保險人保險專戶(帳)各種準備金應轉入本會指定之專戶或基金。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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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全文共 2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6.12,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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