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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之責任額度如下: 一、保險人為保險金額百分之八十五。 二、再保險人為保險金額百分之十五。
  2. 本會必要時得依實際情況,公告調整責任額度,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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