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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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之責任額度如下: 一、保險人為保險金額百分之八十五。 二、再保險人為保險金額百分之十五。
- 2.本會必要時得依實際情況,公告調整責任額度,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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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中的第17條。這條法規是在規定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在香蕉收入保險中的責任額度。具體來說,保險公司需要承擔保險金額的85%,而再保險公司需要承擔保險金額的15%。如果有必要,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公告調整責任額度,不受前面的規定限制。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香蕉農民在參加香蕉收入保險後,因為天災等原因造成收成損失,他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如果他的保險金額是10萬元,那麼保險公司需要承擔的責任額度就是8.5萬元,再保險公司需要承擔的責任額度就是1.5萬元。如果主管機關認為需要調整責任額度,則可以公告調整。
- 再保險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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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