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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成立之專戶(帳),應專款專用於下列業務: 一、辦理本保險之理賠。 二、補助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需用設備。 三、補助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需管理費用。 四、補助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業務查、輔導推廣及教育訓練經費。 五、補助其他有關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業務發展事項之經費。 六、其他推動本保險業務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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