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應成立專戶(帳),其資金以用於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費用為限,不得流用,其資金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之保險費收入。 二、政府補助款。 三、資金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其他收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第15條,根據法規所述,保險人及再保險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時,應成立專戶(帳),其資金來源包括保險費收入、政府補助款、資金孳息及運用收益以及其他收入。這項法條主要是要求保險業者必須嚴格保管保險費收入,並明確規定各項資金的來源和使用範圍,以確保資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舉例來說,如果保險公司收到政府的補助款,在依據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第15條的規定下,該補助款應當存入專戶,並且僅能用於辦理保險業務的相關費用,不能隨意流用於其他用途。這符合法規對於資金使用的限制和規範要求。 參考資料: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第15條及相關法規解釋文件。
- 再保險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