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應成立專戶(帳),其資金以用於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費用為限,不得流用,其資金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之保險費收入。 二、政府補助款。 三、資金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其他收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應成立專戶(帳),其資金以用於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費用為限,不得流用,其資金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之保險費收入。 二、政府補助款。 三、資金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其他收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