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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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予承保: 一、農民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向保險人投保。 二、投保時其香蕉田間之植株存活率未達九成。 三、香蕉田區與其他農作物間作或混作。 四、農民未善盡種植經營管理導致香蕉樹體受傷、畸形、發育不全、罹患病蟲害、田區受雜草嚴重干擾或有故意破壞田區之情事。 五、投保香蕉田區耕作面積小於零點一公頃。 六、同一田區已向其他保險人投保收入保險。 七、投保時其田區植株有因動物侵食、踐踏或非檢疫性生物所生災害。 八、種植香蕉品種係經農業主管機關限制種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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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名詞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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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