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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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劃分林區,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勘查後,由中央主管機關視當地狀況,就下列因素綜合評估劃分之: 一、行政區域。 二、生態群落。 三、山脈水系。 四、事業區或林班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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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國有林劃分林區,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勘查後,由中央主管機關視當地狀況,就下列因素綜合評估劃分之: 一、行政區域。 二、生態群落。 三、山脈水系。 四、事業區或林班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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