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 1.國有林林區得劃分事業區,由各該林區管理經營機關定期檢訂,調查森林面積、林況、地況、交通情況及自然資源,擬訂經營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 2.供學術研究之實驗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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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森林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國有林林區可以劃分事業區,並且需要定期檢訂、調查森林面積、林況、地況、交通情況及自然資源,擬訂經營計畫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參考資料可在法條內容中找到:“森林所有權及所有權以外之森林權利,除依法登記為公有或私有者外,概屬國有。”這表示國有林林區劃分事業區的權利屬於國家,並需依法擬訂經營計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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