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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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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有林林區得劃分事業區,由各該林區管理經營機關定期檢訂,調查森林面積、林況、地況、交通情況及自然資源,擬訂經營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2. 2.供學術研究之實驗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深度解讀

根據森林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國有林林區可以劃分事業區,並且需要定期檢訂、調查森林面積、林況、地況、交通情況及自然資源,擬訂經營計畫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參考資料可在法條內容中找到:“森林所有權及所有權以外之森林權利,除依法登記為公有或私有者外,概屬國有。”這表示國有林林區劃分事業區的權利屬於國家,並需依法擬訂經營計畫。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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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森林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國有林林區得劃分事業區,由各該林區管理經營機關定期檢訂,調查森林面積、林況、地況、交通情況及自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森林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