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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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所有人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因搬運森林設備、產物等使用他人土地之必要,報請主管機關會同地方有關機關調處時,應敘明理由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使用計畫。 二、使用土地位置圖。 三、使用面積。 四、使用期限。 五、土地所有人或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 六、土地之現狀及有無定著物。 七、協商經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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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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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條文
- 搬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調處名詞
- 森林法 第 2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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