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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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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所有人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因搬運森林設備、產物等使用他人土地之必要,報請主管機關會同地方有關機關調處時,應敘明理由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使用計畫。 二、使用土地位置圖。 三、使用面積。 四、使用期限。 五、土地所有人或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 六、土地之現狀及有無定著物。 七、協商經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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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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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森林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森林所有人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因搬運森林設備、產物等使用他人土地之必要,報請主管機關會同地方有關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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