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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20他人土地使用權之核准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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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所有人因搬運森林設備、產物等有使用他人土地之必要,或在無妨礙給水及他人生活安全之範圍內,使用、變更或除去他人設置於水流之工作物時,應先與其所有人或土地他項權利人協商;協商不諧或無從協商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會同地方有關機關調處;調處不成,由主管機關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來看,森林法第 20 條針對森林所有人在使用他人土地時的程序做出了規定。根據這個條文,森林所有人在搬運森林設備、產物等有使用他人土地之必要,或在無妨礙給水及他人生活安全之範圍內使用、變更或除去他人設置於水流之工作物時,應先與其所有人或土地他項權利人協商;協商不諧或無從協商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會同地方有關機關調處;調處不成,由主管機關決定之。 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森林所有人需要在使用他人土地时先行協商,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則需要報請主管機關進行調處,如果調處無法達成,則由主管機關做出最終決定。在實務上,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土地可能觸犯這個條文的規定。

立法沿革 3

(0210820 制定)

林業合作社之設立,應訂定章程,受地方主管官署之許可。

(0340117 全文修正)

經前條第二項通知後,土地所有人或土地他項權利人欲變更土地之形質,或為工作物之新築,增築或大修繕者,應經地方主管地政機關之核准,其經核准者,得請求補償金。

(0741203 全文修正)

森林所有人因搬運森林設備、產物等有使用他人土地之必要,或在無妨礙給水及他人生活安全之範圍內,使用、變更或除去他人設置於水流之工作物時,應先與其所有人或土地他項權利人協商;協商不諧或無從協商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會同地方有關機關調處;調處不成,由主管機關決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事項涉及私權爭執,不宜由地政機關核准或決定,宜由當事人循民事途徑解決,爰予合併修正。明定森林所有人因自森林搬運設備或產物,有使用他人土地必要或使用、變更或除去他人設置於水流之工作物時,並先踐行協商、調處,以免無謂糾紛。

  • 搬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調處名詞
(0210820 制定)

林業合作社之設立,應訂定章程,受地方主管官署之許可。

(0340117 全文修正)

經前條第二項通知後,土地所有人或土地他項權利人欲變更土地之形質,或為工作物之新築,增築或大修繕者,應經地方主管地政機關之核准,其經核准者,得請求補償金。

(074120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事項涉及私權爭執,不宜由地政機關核准或決定,宜由當事人循民事途徑解決,爰予合併修正。明定森林所有人因自森林搬運設備或產物,有使用他人土地必要或使用、變更或除去他人設置於水流之工作物時,並先踐行協商、調處,以免無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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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森林法第 20 條規定:「森林所有人因搬運森林設備、產物等有使用他人土地之必要,或在無妨礙給水及他人生活安全之範圍內,使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森林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森林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