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第 19 條(依法組織林業合作社)
經營林業者,遇有合作經營之必要時,得依合作社法組織林業合作社,並由當地主管機關輔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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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森林法》第19條,經營林業者若遇有合作經營之必要,可以依合作社法組織林業合作社,並由當地主管機關輔導。以最新的相關案例來看,例如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其中規定了合作社的設立範圍,对于林業合作社的設立範圍及合作必要性可能会有进一步的具体规范和指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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