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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第 18 條(林業技師及林業技術人員之設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有林、私有林之營林面積五百公頃以上者,應由林業技師擔任技術職務。
  2. 造林業及伐木業者,均應置林業技師或林業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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