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於左列林業用地,得指定森林所有人、利害關係人限期完成造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 一、沖蝕溝、陡峻裸露地、崩塌地、滑落地、破碎帶、風蝕嚴重地及沙丘散在地。 二、水源地帶、水庫集水區、海岸地帶及河川兩岸。 三、火災跡地、水災沖蝕地。 四、伐木跡地。 五、其他必要水土保持處理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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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合作社之設立,應具備左列要件: 一、有充合作社社員資格者三分二以上之同意。 二、前款同意人所有森林,占該區域內森林總而積三分二以上之面積。
使用土地時,其使用權於使用期內由土地之使用人取得之。
主管機關對於左列林業用地,得指定森林所有人、利害關係人限期完成造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 一、沖蝕溝、陡峻裸露地、崩塌地、滑落地、破碎帶、風蝕嚴重地及沙丘散在地。 二、水源地帶、水庫集水區、海岸地帶及河川兩岸。 三、火災跡地、水災沖蝕地。 四、伐木跡地。 五、其他必要水土保持處理之地區。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款所列地帶,屬於易於崩塌或受風沙為害地區,第二款屬需要涵養水源或穩定土石之地區,第三款屬亟需森林覆蓋之地區,第四款及第五款為急需復舊造林地區,爰賦予林業主管機關有指定限期完成造林及必要水土保持處理之權,以利適用。
林業合作社之設立,應具備左列要件: 一、有充合作社社員資格者三分二以上之同意。 二、前款同意人所有森林,占該區域內森林總而積三分二以上之面積。
使用土地時,其使用權於使用期內由土地之使用人取得之。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款所列地帶,屬於易於崩塌或受風沙為害地區,第二款屬需要涵養水源或穩定土石之地區,第三款屬亟需森林覆蓋之地區,第四款及第五款為急需復舊造林地區,爰賦予林業主管機關有指定限期完成造林及必要水土保持處理之權,以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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