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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經營林業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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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給予獎勵: 一、造林或經營林業累計面積,私人達四十公頃,團體二百五十公頃以上,其林齡均在四年以上,經考林相整齊、生長良好者。 二、合於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形,其年產量副產物在八千公斤以上或用材在八千立方公尺以上者。 三、合於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情形,私人其苗圃面積在一萬六千平方公尺以上及培養苗木在四十萬株以上,團體其苗圃面積在九萬六千平方公尺以上及培養苗木在二百四十萬株以上,且一年內已供造林栽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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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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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條文
  • 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森林法47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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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經營林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經營林業辦法第 5 條規定:「凡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給予獎勵: 一、造林或經營林業累計面積,私人達四十公頃,團體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經營林業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