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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經營林業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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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條或第六條各款之規定,為獎勵之申請或推薦時,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載明左列各款,並附林相或苗圃照片及林產物標本: 一、受獎人姓名、住址,如係團體,其團體名稱及代表人姓名、住址。 二、林地或苗圃所在地。 三、面積及六千分之一實測圖。 四、林林或苗木之種類、株數及年齡。 五、施業經過所用經費及現狀。
  2. 2.依本辦法第四條第四款至第七款之規定,為獎勵之申請或推薦時,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二)載明左列各款,並附證明文件、成品模型或成就貢獻照片: 一、申請人之姓名、住址、履歷。 二、成就或貢獻成效之評估比較。 三、面積、位置、林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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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經營林業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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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經營林業辦法第 8 條規定:「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條或第六條各款之規定,為獎勵之申請或推薦時,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經營林業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