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經營林業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依本辦法之規定,為獎勵之申請或推薦應於每年元月底前,填具申請書送授獎機關查明後核給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獎勵經營林業辦法第9條的規定,對於獎勵的申請或推薦應於每年元月底前填寫申請書送交獎勵機關,經查核後核給獎勵金。根據法條的這項規定,申請人或推薦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申請書並經審核後即可獲得相應的獎勵。這一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是過去曾經發生的申請案例,需要根據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來具體說明。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獎勵經營林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