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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直營、標售及專案核准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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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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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售之林產物,於必要時得於前條公告中
宣告
附帶條件,責令承採人依
主管機關
核定
之樹種、規格、價格、數量、交貨期限及地點,售予指定之買主,承採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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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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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直營、標售及專案核准採取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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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採運管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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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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