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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 11 條

標售之林產物,於必要時得於前條公告中宣告附帶條件,責令承採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樹種、規格、價格、數量、交貨期限及地點,售予指定之買主,承採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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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11條,標售的林產物在必要時得於公告中宣告附帶條件,責令承採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樹種、規格、價格、數量、交貨期限及地點,售予指定的買主,承採人不得拒絕。 參考資料範例:可參考法院判例,例如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7210號判例中,有關正犯與共同正犯的定義,可作為申論此條例的相關例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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