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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標售之林產物,於必要時得於前條公告中宣告附帶條件,責令承採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樹種、規格、價格、數量、交貨期限及地點,售予指定之買主,承採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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