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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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11條,標售的林產物在必要時得於公告中宣告附帶條件,責令承採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樹種、規格、價格、數量、交貨期限及地點,售予指定的買主,承採人不得拒絕。 參考資料範例:可參考法院判例,例如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7210號判例中,有關正犯與共同正犯的定義,可作為申論此條例的相關例證。
- 宣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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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