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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直營、標售及專案核准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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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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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售林產物,應由管理經營機關先期公告。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標售林產物之位置、面積、材積、樹種、材種、作業方式、採運期限。 二、
投標
及開標之日期、地點。 三、其他與標售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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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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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直營、標售及專案核准採取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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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採運管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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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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