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標售林產物,應由管理經營機關先期公告。
  2.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標售林產物之位置、面積、材積、樹種、材種、作業方式、採運期限。 二、投標及開標之日期、地點。 三、其他與標售有關之事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