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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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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產物之直營採取,由管理經營機關依各事業區之經營計畫及年度採伐計畫,層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9條,林產物的直營採取需要經由管理經營機關依各事業區的經營計畫和年度採伐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才能實施。舉例來說,根據森林法第15條第3項,原住民族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採取森林產物所需的管理規則,需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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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 9 條規定:「林產物之直營採取,由管理經營機關依各事業區之經營計畫及年度採伐計畫,層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