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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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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處分林產物時,除林產物採運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採取其根部。
  2. 2.林產物處分後餘留之根株、殘材以不採取為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 8 條,對於處分林產物時有以下規定: 1. 在處分林產物時,除非林產物採運契約另有特別約定,否則不得採取其根部。 2. 處分林產物後,根部、殘材應以不採取為原則。 這些規定是針對處分林產物時的限制和原則,確保林產物的合理利用和保護。參考資料包括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及相關的法律文件,例如管理機關的函件、許可證等,以含有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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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 8 條規定:「處分林產物時,除林產物採運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採取其根部。林產物處分後餘留之根株、殘材以不採取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