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 8 條
- 1.處分林產物時,除林產物採運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採取其根部。
- 2.林產物處分後餘留之根株、殘材以不採取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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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 8 條,對於處分林產物時有以下規定: 1. 在處分林產物時,除非林產物採運契約另有特別約定,否則不得採取其根部。 2. 處分林產物後,根部、殘材應以不採取為原則。 這些規定是針對處分林產物時的限制和原則,確保林產物的合理利用和保護。參考資料包括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及相關的法律文件,例如管理機關的函件、許可證等,以含有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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