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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處分林產物時,除林產物採運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採取其根部。
  2. 林產物處分後餘留之根株、殘材以不採取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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