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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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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景觀保護區以維護自然文化景觀為主;並應保存自然景觀之完整。
  2. 2.景觀保護區之林木如因劣化,需為更新作業時,應以擇伐方式為之,其擇伐率不得超過景觀保護區現有蓄積量百分之十。但因病蟲危害需要為更新作業時,應將受害情形、處理方式及擇伐率,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3. 3.景觀保護區必要時得設置步道、涼亭、衛生、安全及解說教育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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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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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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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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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景觀保護區以維護自然文化景觀為主;並應保存自然景觀之完整。景觀保護區之林木如因劣化,需為更新作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