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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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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遊樂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有安全之虞者,管理經營者應即於明顯處為警告及停用之標示,並禁止遊客進入;其各項設施有危及遊客安全之虞者,管理經營者應即停止遊客使用,並於明顯處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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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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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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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森林遊樂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有安全之虞者,管理經營者應即於明顯處為警告及停用之標示,並禁止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